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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收养路费违法?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07-07-28
1999年,《公路法》修正案第三十六条就规定:“国家采取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”。但此后,燃油税征收一直未能正式实施。有位车主等急了,在被征收了两年的养路费后,他将深圳市公路局告上了法庭,指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违法。
 
  陈某是一名深圳市民。2005年12月底,他购买了一辆小汽车,并于同年12月30日在车管所注册登记。2006年12月28日,陈某到深圳市公路局龙岗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养路费。公路局公司要他缴纳2006年度的养路费1200元及滞纳金1200元、缴纳2007年度的养路费1000元,共计3400元,陈某随后缴纳了所有费用。

  回家后,陈某上网得知,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《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》,决定将公路法第三十六条改为:“国家采取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,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。”

  他认为,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以征税来养护公路,实行多年的养路费征收已被取消。公路局再征收养路费并没有法律依据,是一种违法的行政征收行为,已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,于是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,要求确认其征收养路费及滞纳金行为违法,同时要退还他所交的所有费用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《公路管理条例》规定: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。《公路法》虽然规定国家以征税的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,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,国务院尚未确定。那么在相关实施办法和步骤出台之前,各地公路局应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。

  因此,公路局征收陈某养路费及其滞纳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,征收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标准,征收程序合法,依法应予支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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